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五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分行行长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姓名等;
(二)开业申请表;
(三)拟任分行行长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七)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八)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九)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