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保监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