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营机构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符合银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银行整体竞争能力;

(二)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能力及盈利性良好;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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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