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及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给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