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及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给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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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