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第四十一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分行行长姓名等;在拟设分行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二)开业申请表;

(三)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合法的声明;

(五)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六)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七)拟在开业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八)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九)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十)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十一)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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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