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资银行下列事项应当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外资银行下列事项应当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