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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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