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外国银行分行设立第三十六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