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第三十三条

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外商独资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外商独资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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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