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后交回原外国银行分行的金融许可证,领取新的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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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