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