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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