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

(八)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九)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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