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
(八)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九)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