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十五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保监会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等除外;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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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