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者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者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