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的商业银行,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依据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章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商业银行:
(一)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其主要股东纳入并表范围。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