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担任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拟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无不良记录;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包括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当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者8年以上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四)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在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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