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四节 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经营业务的详细介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三)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拟经营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业务系统的介绍;

(五)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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