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三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四)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五)信用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者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七)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八)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情况和使用情况介绍;

(九)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的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十)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一)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三)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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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