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提交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