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