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台、中台、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者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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