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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