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