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一节 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发行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三)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登记表;

(四)申请人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股东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六)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发行公告或者发行章程;

(九)申请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十)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但申请人赴境外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除外;

(十一)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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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一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