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九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一节 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一百零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一节 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