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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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