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