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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