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