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六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六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代表处;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同意其申请;

(三)具有有效的关闭方案及人员安置计划。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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