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五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支行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内部有权部门的决定;

(三)拟关闭支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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