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董事会或者有权部门已决议通过关闭支行;

(二)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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