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董事会或者有权部门已决议通过关闭支行;
(二)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五节 支行关闭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董事会或者有权部门已决议通过关闭支行;
(二)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