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