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动态评估

第二十四条

动态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程序进行。

(一)城市自评。示范城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于每个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告格式参照附件3)报送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初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对示范城市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于评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自评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三)部级评估。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通过组织采取实地暗访、专家评议等形式,形成评估结论。对于动态评估期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对于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将整改要求通报示范城市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部门督促相关示范城市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公告取消其称号,不再享受示范城市部级相关政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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