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动态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动态评估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年度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