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第二十二条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工程,不享受示范工程部级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