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复核,确认验收结果后,联合公布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授予“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奖励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牵头反馈其未通过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创建城市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创建资格: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导致示范工程不再满足原定创建目标和示范效果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