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工程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
(一)城市自评。创建城市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评估,经评估后达到验收条件的,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自查评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申请延期验收。
(二)省级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创建城市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形成推荐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创建城市进行整改,确需延期的按时办理延期手续。
(三)部级验收。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按照验收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赴创建城市进行实地验收,开展量化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