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第十九条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工程,可申请验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