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