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创建城市应开展自查评估工作。自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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