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