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简称“创建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举措和保障机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商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反馈意见。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国家文物局同意,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简称“创建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举措和保障机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商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反馈意见。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国家文物局同意,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