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简称“创建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举措和保障机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商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反馈意见。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国家文物局同意,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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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