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确定程序:

1. 申请。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2. 推荐。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进行初审、筛选,向国家文物局推荐。

3. 核定。国家文物局组织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现场考察、专家评估,核定并公布创建名单。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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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