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确定程序:
1. 申请。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2. 推荐。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进行初审、筛选,向国家文物局推荐。
3. 核定。国家文物局组织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现场考察、专家评估,核定并公布创建名单。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确定程序:
1. 申请。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2. 推荐。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进行初审、筛选,向国家文物局推荐。
3. 核定。国家文物局组织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现场考察、专家评估,核定并公布创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