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 资源禀赋突出。申请地区的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保存良好;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2. 工作基础良好。申请地区的文物保护水平好,近三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文物资源开放利用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持续彰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健全,文物保护氛围浓厚。
3. 创建目标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晰示范领域、工作思路和重大举措,在科学保护、融合发展、文物治理、改革创新方面分类施策,形成解决方案,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4. 地方高度重视。创建目标契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战略,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能够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提供组织、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