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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