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