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分为综合性和专题性两类。
综合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创新实践。
专题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选择一类或几类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专项创新实践,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分为综合性和专题性两类。
综合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创新实践。
专题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选择一类或几类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专项创新实践,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