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分为综合性和专题性两类。

综合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创新实践。

专题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选择一类或几类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专项创新实践,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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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