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文物局同意设立并指导管理,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国性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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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