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评估认定工作,组织复核评估。

经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称号并授牌。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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