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评估认定工作,组织复核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称号并授牌。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