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创建时间满一年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创建主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和自评估报告。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初核评估,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和认定建议。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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