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
对创建成效显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文物局予以奖励、加大支持。
对创建工作推进迟缓、文物保护不力的,国家文物局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约谈、警示或撤销创建资格。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
对创建成效显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文物局予以奖励、加大支持。
对创建工作推进迟缓、文物保护不力的,国家文物局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约谈、警示或撤销创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