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

对创建成效显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文物局予以奖励、加大支持。

对创建工作推进迟缓、文物保护不力的,国家文物局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约谈、警示或撤销创建资格。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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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