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建周期超过五年的,取消创建资格。

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舆情事件,视情节延长创建期限或者取消创建资格。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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