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建周期超过五年的,取消创建资格。
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舆情事件,视情节延长创建期限或者取消创建资格。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建周期超过五年的,取消创建资格。
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舆情事件,视情节延长创建期限或者取消创建资格。